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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

发布时间:2024/12/6 11:35:56   点击数: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赣破5号之一

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截至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日(即年6月9日),共有37名债权人向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41笔债权,管理人对36名债权人申报的39笔债权予以认定,对1名债权人申报的2笔债权不予认定。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和债务人核对,无争议的债权共计35笔,债权金额合计.74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债务人对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32名债权人的35笔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32名债权人的35笔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付小金

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袁喜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健

书记员姜燕

附: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争议债权表

原标题:《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赣破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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