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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赣破5号之一
年12月10日,本院裁定受理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截至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日(即年6月9日),共有37名债权人向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41笔债权,管理人对36名债权人申报的39笔债权予以认定,对1名债权人申报的2笔债权不予认定。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和债务人核对,无争议的债权共计35笔,债权金额合计.74元。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债务人对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32名债权人的35笔债权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32名债权人的35笔债权(详见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付小金
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袁喜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健
书记员姜燕
附:江西勤德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无争议债权表
原标题:《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赣破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