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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交通管制多条公交线调整学校门口的

发布时间:2017-5-24 14:59:30   点击数:

南昌这两天都是艳阳高照

雾霾也消失踪影

感觉大家的心情都是这样的

不少人都把家里打扫了一遍

被子也拿出去晒太阳

如果你把被子拿出去晒了

小编只能说

你赚到了

因为未来几天南昌的天气是这样的

雨雨雨+阴雨阴雨+阴天阴天

从今天开始,南昌将开启“阴雨模式”

而且!

这样的天气很可能要跨年!

再过2天就是传统的冬至祭扫日了

为确保冬至祭扫活动期间市民出行安全有序、道路畅通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台冬至期间交通管制措施!

注意!

冬至车辆禁入瀛上墓区

墓区及周边道路管制措施

1、对瀛上墓区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进入墓区;

2、玉屏大道的青岚大道口至桂苑路口,机动车实行由西向东单向行驶,并禁止货车通行;

3、桂苑路实行由南向北单向通行;

4、广兰大道的黄家湖路口至玉屏大道口禁止车辆通行(公交除外);

以上管制时间:12月21日的4:30-18:00。扫墓的机动车辆可经庐山南大道、由枫林大道、青岚大道驶进,经玉屏大道驶出。

禁止货车通行管制措施

12月21日5:00-18:00,禁止中型以上货车进入庐山南大道(含)、枫林大街、青岚大道、黄家湖路、新建区砖瓦厂路段合围的区域。

停车管理措施

1、庐山南大道的瀛上路口以北两侧允许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顺向靠边停放。富樱大道、榴云路、桂苑大道、玉屏大道等墓区周边道路,在不妨碍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允许车辆有序停放。

2、墓区内禁止一切车辆停放。庐山南大道的瀛上路口、庐山南大道的玉屏大道路口、玉屏大道的青岚大道口、广兰大道的黄家湖路口米内禁止机动车停放。

3、扫墓的非机动车停放墓区周边的庐山南大道、玉屏大道、广兰大道两侧人行道,不得占用行车道影响通行秩序。

12月21日冬至当天,南昌公交将开通多条祭扫专线车。城区3个发车点开往瀛上墓区冬至当天

开往瀛上墓区的公交扫墓专线车在市区设3个发车点:

塘子河点

老福山花园点直达墓区北面

军转点直达瀛上老路口!

瀛上墓区设2个发车点,其中,墓区北面点直达塘子河和老福山花园,瀛上老路口点直达榕门路。

祭扫公交专线车开、收班时间分别为塘子河点6:00—16:00;墓区北面点6:30—17:00;军转点6:00—16:00;老福山花园点6:00—14:00;瀛上老路口点6:30—17:00。

提醒大家要看准时间,避开高峰时段的7:00-9:00乘坐祭扫专线车。

祭扫公交专线车票价为座票3元、站票2元。

冬至当天22条公交临时调整

在祭扫公交专线车运行期间,城区路、路、路、路、路、高铁4线往返改走枫林大道运行。

途经塘子河的3路、28路、38路、路、路、路、路等线路绕道运行不进塘子河停靠。

老福山花园的路、路迁到21路站点发车,高铁2线迁到10路站点上下客,路、路、路、路、路、路迁到路发车点后面下客。

工作人员介绍,这些临时调整的线路在祭扫公交专线车运行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普通公交线。

去西山万寿陵园在抚生路坐车

为方便市民前往西山万寿陵园扫墓,12月21日,医院对面开通至西山万寿陵园扫墓专线车,发班时间为6:00-10:00。西山万寿陵园专线车最后一班返回时间为13:30。

梅岭世纪园冬至开通2条扫墓专线

梅岭世纪园将在12月21日开通2条扫墓专线:一是湾里区鹿聚路1号(即公交终点站、梅岭世纪园客服中心)至梅岭世纪园往返;二是七色花海停车场至梅岭世纪园往返。专线车运行时间为7:00-16:00,循环发班。

前往金安福园在塘子河坐路

冬至期间前往安义县长均乡金安福园墓区扫墓的乘客,可以在塘子河乘坐路公交,在金安福园站下车即可。

扫墓期间,大家要做到文明扫墓

不要为了祭拜先人而给后人留下隐患

说起来,南昌吃货还是挺有口福的

商场里的美食店越开越多

街头小巷的小吃摊点也是品种多样

拌粉、凉皮、烧烤……

好吃是好吃,不过有些摊点的卫生状况着实令人堪忧

政府出招要管管了!

日前,

《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

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将于7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来看看《条例》具体涉及哪些内容

★一般规定★食品摊贩要有备案卡

定义:

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加工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

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地点,从事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卡管理。登记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核发,备案卡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发放登记证、备案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禁止★租房给食品“黑作坊”房东将受罚

房屋出租人不得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用于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用于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提供出租房屋给承租人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非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房屋出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小作坊★“作坊食品”不能声称有保健功能开办食品小作坊的条件

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具备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生产加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处理废水、存放垃圾等废弃物的卫生防护设施;建立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三年。

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

乳制品、饮料(含饮用水)、调和食用油、配制的酱油、配制的食用醋、用酒精勾兑的白酒、预包装肉制品、罐头制品、果冻等高风险食品;专供婴幼儿、病人、孕产妇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

★小餐饮★不能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条件

从事小食杂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具有与所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具有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卫生防护设施;贮存食品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

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三年。

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鲜乳制品、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小食杂店经营者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食品。

★食品小摊贩★在规定地点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

哪些地方可以摆摊?

《条例》提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城乡规划,统筹考虑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方面的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小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管理部门可根据食品小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市容、交通、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划定一定路段、时段供食品小摊贩经营。经营地点、摊位的分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请人数和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予以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食品小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并领取备案卡,备案卡有效期一年。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无需申领备案卡。

食品小摊贩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环保等相关规定,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食品小摊贩不得在设区的市、县(市)城区的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外道路两侧一百米范围内经营。

★注意★

列入“黑名单”三年不能生产经营食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黑名单制度,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者,在吊销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经营有害物质或者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掺假掺杂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列入黑名单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的生产经营者三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责任★

食品小摊贩没有备案卡可罚元

违反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小摊贩未取得备案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以提交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登记备案的,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或者备案卡的,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当事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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